Page 1239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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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关于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三政发〔2004〕7 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我县海洋资源的利用和“种改养”开发不同程
度地出现了盲目、无序、无度现象,影响海洋经济健康发展。为实施“海洋富县”战略,合理开发利用
海洋资源,促进我县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海和种改养开发项目的领导
为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县政府建立海洋资源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
计划、海洋与渔业、农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参加。其职责是负责协调全县海洋资源
的综合开发利用,管理和督查重大海洋开发项目的实施。各有关乡镇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审批制度
1.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修订和实施工作,
并在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内,编制出布局合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全县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水产养殖
中长期发展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县规划,制订本区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2.同一进水体系连片在 100 亩以下的“种改养”开发,在规划范围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
政府备案;100 亩以上“种改养”开发,由所在乡镇政府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县领导小组
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
3.滩涂的围垦必须符合《三门县海洋功能区划》《三门县滩涂围垦总体规划》,对围垦的报批问题,
要以有利于我县经济的发展为原则,严格报批手续,严禁非法围垦行为,严肃查处擅自围垦案件。
4.海砂为海洋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海砂必须由矿管部门实行公开出让,其开采作业属排他
性用海,同时涉及水利、排涝及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公开出让前先
由水利和海洋等部门签署意见,方可出让。受让者在开采前必须到水利、海洋、矿管部门办理取砂许可证,
海域使用权证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5.海游港、水岙门上游列入省万里清水河疏浚工程,由水利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三、加强执法监督
1.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执法监督,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区域
范围内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导,确保海洋资源开发依法有序利用。
2.擅自“种改养”,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状外,由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查处。
3.非法用海,由县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
滩涂围垦条例》严肃查处。
二 OO 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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