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0 - 《三门县志1989-2013》
P. 1240

三门县志(1989—2013)







                                          三门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三政发〔2004〕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火葬,废除土葬,节约用地,革除丧葬陋裕,提倡文明、
            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是我县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殡葬管理机构受民政局委托具体管理
            全县的殡葬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应积极进行殡葬
            改革的宣传,教育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确保殡葬管理法规在本单位、本辖区的贯
            彻落实,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计划、公安、监察、财政、国土、人事劳动、交通、建设、农林、卫生、环保、工商、物
            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
            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二章 火化管理
                 第八条 本县建立火化殡仪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境划为火化区,全面推行火化。
                 火化的实施时间,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本县常住人口在住地或在外地死亡;或外地人员在本县死亡的,遗体实行火化。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的,尊重其本民族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应当火化的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火化:
                (一)在住地死亡的,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
            或村(居)委会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
                (二)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含医疗机构,下同)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
            前所在单位,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火化。
                 未经殡彝管理机构批准,医院不得将遗体送出院外或默许丧主将遗体运出院外;丧主擅自转运遗体的,
            医院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殡葬管理机构。

                (三)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犯罪行为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告知
            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向公安部门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后火化。
                (四)无主、无名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
                 第十一条 本县常住人员在异地死亡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
            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
            地的民政部门批准,由县殡仪馆专用车辆接运。


            1204
   1235   1236   1237   1238   1239   1240   1241   1242   1243   1244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