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2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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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实行火化后,配偶双方健在的生坟(寿坟),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平毁。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建设、非公建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坟墓迁移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会同当地政府
            做好墓主工作,统一将骨殖迁移至就近的公墓或乡村公益性墓地安葬。
                 第二十玉条 未经审批擅自建造的非法公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保留必要的,办理有
            关手续,作为骨灰公墓,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 规定经营和管理。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殡仪活动一般应在县殡仪馆进行,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在丧事活动中提倡租用花圈,以鲜花、易腐烂的纸质小型花圈为宜,严格控制花圈数量。禁止在广场、
            公路、街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从殡仪活动。
                 禁止在城区丧事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乐队鼓号、鸣放鞭炮。
                 第二十七条 城区出殡用车和线路须经县建设部门批准,按规定线路行驶,举丧队伍一般不得经过
            城区(包括乡镇所在地)主要街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生产、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须由民政部门
            审核批准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实施火化后,禁止生产、经营、出售棺木和未经批准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
            和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依法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责令丧
            主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土葬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死者生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
            下,组织人员强制起棺火化,死者生前单位或村(居)委会应当派人到现场协助处理,公安部门派员维
            持现场秩序,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骨灰装棺安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在公墓、乡村骨灰
            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依法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组织平毁、迁移,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的,
            依法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丧主擅自将遗体运出医院,医院不予制止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报告的,
            由县民政部门对该医院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医院或者卫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遗体由县殡仪车接运,各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码头禁止运载棺木、无证遗体的车辆、
            船只通行,违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运载无证的遗体、棺木、坟料的交通工具,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并将遗体、棺木、坟料移送殡葬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依
            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限期迁移已存放、安葬的骨灰、遗体,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迁移费用由开办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依法由县民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和寿穴,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
            法利润的,依法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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