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4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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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确定年度收费标准、补偿标准、收费办法及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新农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
地点设在县卫生局,作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的起草,提出对本办法的调整和修改意见;
(三)组织实施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行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管理职能,对业务管理工作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协调做好全县有关资金的收缴管理和参合对象的补偿工作;
(六)调查研究,定期向县新农合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七)审核县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制订的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落实、监督工作;
(二)做好本乡镇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 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管理。
县卫生局负责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下称业管中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补偿
进行专业化管理与运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定期进行业务、财务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县新农合领导小组和合医办汇报;
(四)负责合作医疗专管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定点医院和合作医疗专管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院诊疗制度,由县合医办选择有条件的医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
建立合作医疗专管员(即合作医疗驻医院代表)制度,以方便群众就医和补偿。原则上每个定点医
疗机构设一名合作医疗专管员,人员由县合医办聘用,报酬由业管中心支付。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参合人的参合、补偿等有关资料;
(二)核实病员的参合情况,确认病员的补偿申请资格;
(三)向参合人如实告知有关参合政策和补偿规定;
(四)对参合人的转院进行登记和管理:
(五)对参合人的有关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录入;
(六)按照业管中心的要求进行补偿支付;
(七)完成县合医办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由相关部门人员和各乡镇选派一至二名参合人员组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征集参合群众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县新农合领导小组、合医办和业管
中心通报;
(三)协助处理、协调在合作医疗补偿时发生的纠纷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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