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5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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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第三章 参合对象
第九条 参合对象为: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县籍出生 90 日以后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第四章 基金筹集标准及收缴办法
第十条 按照“多方筹集资金”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给合的筹资杌制,
按以下标准筹集基金:每人每年 72 元。其中,中央财政按每年参合总人口数每人 2 元的标准补贴;省财
政按每年参合总人口数每人 20 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按全县每年参合总人口数每人 20 元的标准补贴;个
人每人每年自负 30 元。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收缴。
(一)参合人的自负部分基金,由各乡镇按户收取。
(二)鼓励经济较好的村(居委会)和各类企业对参合人员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三)遵循整户参保原则,参合家庭中有在校学生的,学生也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优抚对象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县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下
达收缴任务,各乡镇政府对各村(居委会)下达任务。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基金收缴时,以乡镇为单位,按户详细真实填写参合人员登记表,各收费单位
要向各交费家庭出具财政专用票据。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后,业管中心向参合家庭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由各乡镇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收缴和补偿,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中途不得退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县业管中心每月向县财政局申请补偿基金,
进行全县范围内的补偿支付业务,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在合作医疗基金收取管理中,实行收取期限制度,即每年的 11 月 15 日为最后收驭期限,
保障期限为下年度的 1 月 1 日零时至 12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参合人员的参合基金必须在 11 月 15 日前
交收费单位,收费单位在 11 月 20 日前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在 11 月 25 日前统一将本乡镇应缴的合
作医疗基金一次性解缴到县财政局设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凡不在规定的收取期限之前缴纳
参合基金的参合人员,不得享受该保障期限内的补偿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整户连续参合制度。凡历年整户参合的人员,业管中心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标
准进行补偿。未历年连续整户参合的人员(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除外),在结报补偿时,必
须以户为单位,将其家庭所有应参合成员历年的参合基金补全后方可申请结报补偿,补缴标准按每年每
人 72 元执行,补全参合基金后当年度业管中心对原已参合的家庭成员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补偿标准规定的
70% 进行补偿,对原未参合的其他家庭成员在当年度不得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次年度,如继续整户参合,
可享受正常补偿待遇。因婚嫁等原因户口迁移时,如未参合一方的户口迁入已参合一方时,在迁入时需
立即参合,但不需要补交,享受当年补偿待遇(参合次日生效)。已参合一方的户口迁入未参合一方时,
如当地已开展合作医疗的,未参合方必须立即参合,并补交不超过三年(自当地开展合作医疗年度起算,
超过三年的按三年计,未超过三年的按实际年度计算)的原家庭的参合基金,否则己参合一方视作自动
放弃;如当地未开展合作医疗,参合方在原籍继续享受当年的新农合待遇。
第五章 补偿范围及标准
第十八条 在保障期限内,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补偿范围:
(一)参合人员因非意外伤害原因造成的疾病住院治疗所支出符合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
(二)参合人员门诊治疗所支出符合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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