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0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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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五、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4.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国家标准起草单位奖励 20 万元;对行业或者浙江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奖励 10 万元。
                 15.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新获得
            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6.发挥“国”字号产业基地应有的作用。在产业集聚明显、优势突出的行业开展“国”字号产业
            基地创建工作,对获得“国 " 字号产业基地金名片的组织单位(非行政单位),奖励 10 万元。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制度创新

                 17.企业为上市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年事受各级政府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扶持及奖励资金,
            经省级有关部们批准后,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处理。
                 18.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以及原企业历
            年积累的资本公积,其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19.与券商正式签订辅导合约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市需要可用未分配利润扩充资
            本金,其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县得部分以项目扶持形式给予全额奖励。
                 20.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征收,经批准后县得部分
            以项目扶持形式给予奖励。
                 21.企业为上市而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
            处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
            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准予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
                 2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含实现实“壳”上市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县的),
            奖励 50 万元。
                 七、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外贸出口
                 23.引导和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以及加工贸易产品出口。对上述产品出口额超过

            上年实绩的,每增加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3 分。以上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2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参加经县政府认可、由县外经贸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境外交易会、
            博览会,每个摊位祖助人民币 2 万元。
                 参加由县外经贸局组织实施或认可的广交会(自购摊位)、华交会等国内大型出口商品交易会,每个
            摊位补助 1 万元。
                 为鼓励我县出口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防范经营风险,引导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其保费支出
            可享受 30% 的补助。
                 企业通过国际通用的产品认证,按检验检测费的 50% 给予补助,但补助额不得超过 1 万元;同一企业
            多个产品通过认证的,补助额最高为 5 万元。
                 25.引导和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凡获得商务部、省外经贸厅重点支持
            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的,每个品牌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凡在产品进口国(地区)每注册 1 个商
            标并有出口实绩的,补助 1 万元;利用某种协定一次性在多个国家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按注册费的

            50% 给予补助,但最高补助不超过 3 万元;凡在产品进口国(地区)每申请 1 项专利(专有技术、原产地
            标记)并有出口实绩的,补助 1 万元;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发生的相关支出,给予 50% 补助,
            但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6.支持境外投资项目。外经贸企业凡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到境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商品专业
            市场、生产加工企业、贸易机构,开展工程承包、资源开发等项目,每个项目补助开办费 1 万元,其中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每个项目补助 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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