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9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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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一、扶优扶强,培育规模经济
                 1.实行重点企业贡献奖。按照年实缴税金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排名,前 5 位为县突出贡献企业,6—
            20 位为县重点工业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称号。
                 年实缴税金在 3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500 万元以下的,奖励法人代表 3 万元;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奖 5 万元;1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奖 1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以下的,奖 15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奖 20 万元。以上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应超过上年。
                 二、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2.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规定,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

            补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
                 3.鼓励担保公司为工业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凡担保公司为我县工业小企业担保月均余额 3000 万
            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 5 万元奖励;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按月均担保余额的 0.2% 给
            予奖励;超过 1 亿元的,超出部分按 0.4% 给予奖励。奖励全额用于补充担保公司的风险基金。
                 4.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将县企业经济担保责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由 30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
            用于扩大担保风险金,进一步提高担保额度,提升担保能力。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作用,对个私工业企业借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倾斜。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5.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的微小企业,经经贸、工商、财政等部门认定,从第 2 年起企
            业实缴所得税超过上一年部分,其县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补助时间为 3 年。
                 6.鼓励成长型小企业规模化经营。对首次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以进入统计部门直报网
            络为准),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7.鼓励村级集体、法人按照有关规划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兴办个私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立项
            批准的,建成后按实际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 20 元。
                 三、加大工业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8.鼓励企业改善装备水平。对列入县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直接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企业,
            在项目按期完成投产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按照当年县财政技改贴息总额和企业技改投资总额的比例进
            行奖励。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9.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双千工程”项目奖励 5 万元。
                 10.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的,分别奖
            励 20 万元、10 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被认定为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被认
            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5 万元:工业企业列入国家级商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工业专项补助
            项目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信息服
            务业项目或列入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列为国家级、省级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技术攻关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12.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并有效运行。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
            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或经省级有关机构
            认定为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奖励 10 万元。
                 13.奖励科技成果。经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登记(评审、鉴定、认定)的科技成果,本年度同一
            企业两项以内(含两项)的,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两项以上的每项分别按 2.5 万元、1.5
            万元、1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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