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1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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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 录
八、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27.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若其在节能、节水、减排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10% 给予奖励,但单项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
大力推进生态型工业建设。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和 IS014000 环保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绿色企业的,分别奖励 5 万元、1 万元;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企业称号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3 万元。
九、建设产业发展平台
28.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对新组建的工业性行业协会,经县民政、经贸部门审定,每家一次性
补助 5 万元。
29.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鼓励引导企业实行“零地技改”,对现有生产性厂房经有关部门批准
进行“翻建加层”或新建生产性厂房,容积率达到规定条件且其增加建筑面积达到 300 平方以上的,不
再收取配套费。
十、附则
30.本意见所指税收入库是指企业当年县内入库税金,不包括退税、往年欠交税收、稽查入库税收
和海关关税。企业享受优惠、贴息及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上缴税金的县得部分。企业发生重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污染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本意见涉及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一律不得享受。
31.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所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优惠的一项执行。
32.本意见中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技改或扩大再生产,并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
否则予以收回。企业迁出本县的,其在历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享受优惠政策而获得的有关奖励、补助部分,
予以收回。
33.各项政策每年度兑现一次。考核工作由县委办、县府办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
对企业和个人上报的书面依据进行审查,并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兑现。
34.本意见第 23 至 26 条由县外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解释,其它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35.本意见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若以前出台的政策与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考虑政
策的连续性和政府承诺的权藏性,对本意见实施前注册登记企业的奖励政策,仍然按照三政发〔2005〕4
号文件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政发〔2008〕62 号
建筑业是富民安民的基础产业。加快建筑业的发展,对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转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我县“三港三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全面提高我
县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培育我县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
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 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6 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把建筑业作为支柱产业和富民安民的基础产业来抓。坚持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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