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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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编制完成新一轮《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第二节 利 用
国家建设用地 民国时期,建设用地一般向业主收买,亦有自愿捐助的。民国 4 年
(1915),国民政府参政院公布《土地收用法》,土地收用的主体为国家,如地方团体或个人,则
需国家认可。收用土地时,向业主交付地价、附属物赔偿费、迁移费等土地征用费。民国17
年(1928)6月,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将收用土地分为官产、公产(民
间公共所有)、民产三类。收用官产土地,由县政府查明后呈请政府转饬主管厅拨用,如系公
产或民产,则县政府查明后向产主收买;对自愿捐助者,视捐助之多寡酌给名誉奖励。收用
之地价由县政府组织评价委员会分级评定,但最高级每亩不得超过50元。土地收用后,田赋
由收用者负担。是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土地征收法》。翌年(1929)3月,省政府训令,此后
征用土地一律按《土地证收法》办理。《浙江省公路收用土地条例》废止。民国 19 年(1930)8
月,国民政府公布《土地法》,后又制定《土地法施行法》,该两法自民国25年(1936)3月1日起
施行。《土地征收法》随之废止。《土地法》规定,土地经核准征收后,由当地政府机关公告,载
明补偿费额,并通知所有权人及他项权利人。征收公告后15日应将补偿费发放完竣,即为征
收结束,需用土地人始得使用。民国22年(1931)2月,省建设厅核准公布《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修筑公路拆迁地随物办法》,规定凡应行迁拆之地上附着物,经登记以后,应由物主在一个月
内自行迁拆清楚,由省公路局按下列标准发给迁拆费:楼屋每椽7元,平屋每椽5元,草屋每
椽3元,泥砖墙每方2.5元,花息每亩6元,树木每株0.1元(不满5寸者不给价),毛竹每亩不
得超过20元,石坟每座不得超过20元,砖坟每座不得超过10元,泥坟每座不得超过8元,浮
厝每棺2元。
民国 22 年(1933)10 月 16 日,丽水至石塘公路竣工,境内长 31.5 千米,占地约 15.73
公顷。
民国 23 年(1934)9 月和 10 月,缙云至丽水、丽水至青田公路相继建成,境内长 33.78 千
米,占地约18.67公顷。是年9月28日丽水飞机场动工,12月26日第一期工程结束。
民国25年(1936)4月,碧湖至松阳公路建成,境内长9千米,占地约4.53公顷。
民国27年(1938)4—7月和28年(1939)48—9月,又先后两次进行扩建,总面积85公顷,
其中水田按每亩地价 50 元征用。该机场 1964 年 9 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7350 部队委托丽水
县人民委员会代管,其面积为98.85公顷。
民国28年(1939)7月2日,省立战时大学筹委会建造理工学院,按章征用丽水县丽北镇
金桥头处中附小第三部所有的田地0.22公顷,付给地价206.1元(每亩66.9元)。
民国 30 年(1941),丽阳门至林宅口公路,由燧昌火柴公司老板郑楚臣捐资修建,长 5.2
千米,占地约2.67公顷。建后在三岩寺路口为郑立碑纪念。
民国31年(1942),国民党九中全会通过《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规定:为实施战时经
济政策或公共建设之需要,得随时依照的报定之地价,征收私有土地;其地价之一部,并得由
国家发行土地债券偿付之。丽水20世纪30年代的公路和飞机场建设所需要的土地,均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