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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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 地 · 147 ·
未开发建设。将拆迁的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1994—1996年先后3次公开竞
投拍卖1574.6平方米,收取出让金147.0万元。
房地产开发用地 1979年4月,经地区经委批准,首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丽水市商品
房公司”宣告成立,并于仓前天妃宫建造第一幢6层商品楼房。此后,在城区陆续建筑商品住
宅。1982年2月,成立丽水市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白云小区商品房;1984年11月,地区农
房建筑材料公司成立,开发建设灯塔小区商品房,面向社会公开销售。1985年8月23日,市
人民政府规定,住宅和公民建房屋开发建设,按照改造旧城和建设新区相结合的原则安排用
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统一结算、统一分配、统一分担拆迁安置用地。1987
年1月27日,市建委规定,各房屋经营开发建设部门进行商品房建设,必须凭市计委下达的
年度商品建设计划,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成片开发建设。至1996年底,具有资质等级的
房地产经营单位达49家。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成倍增加,1990—199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用
地累计达88.66公顷,其中耕地56.82公顷,非耕地(主要是旧城改造原拆原建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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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10年,房地产开发用地共252宗,其中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共7宗,面积
18.27公顷,其中划拨1宗,面积2.01公顷,公开出让6宗,面积16.25公顷,出让金27098.5万
元。2.经济适用房1宗,面积0.01公顷,出让金23.1万元。3.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共244
宗,面积 10.50 公顷,其中协议出让 9 宗,面积 0.13 公顷,出让金 171.81 万元;拍卖出让 226
宗,面积5.19公顷,出让金6856.64万元;划拨9宗,面积5.17公顷。
外资企业用地 20世纪90年代前期,城区有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外商投资办企
业。一幅位于大洋路北端,面积332.73平方米,1992年7月31日,旅德华侨徐爱荣以总出让
金53.4万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幅位于中山街257号,面积3981.41平方米,1994年5
月11日,意大利义一有限公司以总地价人民币950万元获得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出让金为
2386.09元。到1994年底,外资企业有5家,建设用地6.62公顷,其中耕地6.13公顷,非耕地
0.48公顷。
临时用地 1981 年 9 月 5 日,丽水县人民政府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堆料场、道
路、工棚等临时用地,应在已批准的征用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解决不了的,可由建设单位
申请,经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超过2年,借用期间要给予合理
补偿。在借用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土地,
退还原单位。
公墓用地 民国时期,有识之士对土葬占建坟的严重后果表示忧虑。民国23年(1934)5
月间,在省政府召开的生产会议上,一些地方权贵、社会名流提议:“禁止田地建筑坟墓”“制
止农田造墓,限期迁移原有坟墓,以增加农产”“毁弃旧墓,禁筑新墓,腾出有用土地,以资生
产”“限制田地葬坟”等等。这些提议大会发交民政组审查后,再经大会审议通过。7月25日,
省政府和民政厅通令执行,其中规定:凡耕作之田内,应绝结禁营葬,以利生产。至于使用其
他土地建墓之面积,因有一墓数棺及同穴合葬之不同,未便限制尺度。并拟订颁布《公墓条
例》及《公墓建筑须知》通饬遵办。实际上是一纸空文,并没有遵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之旧俗。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提倡火化。80 年代,
推行殡葬改革。1983年,丽水县政府颁布《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又公布了《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