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长兴县志(1988-2012)》(上册)
P. 542
长兴县志(1988—2012)
善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制度,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年村级集体可支配收入,合理确定村级招待费、办
公费、差旅费、交通费限额标准,建立村(居)购置非生产性交通工具、办公设施等重大支出审批制度。
2010 年,在和平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试点。在原资金委托管理基础上,将村级集体资产、资
源纳入委托乡镇农村财务指导服务中心管理范围。2011 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
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县及各乡镇(街道)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县级
和乡镇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更名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
心”。5 月,县政府出台《长兴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8 月,县财政投入资金 270
万元,建立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村级财务通过该系统按月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村资金总额、资
金往来原始凭证、资产价值、资源面积、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合同和工程项目合同。11 月,全县 21 个乡
镇(街道、园区)的 248 个村“三资”数据全部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做账,电子触摸屏查询,实现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县、乡、村三级联网,农村集体“三资”运行全程监督。
四、农村新经济组织
村经济合作社 全县以生产大队为范围建立村合作经济组织始于 1987 年。至 1992 年,452 个村基
本建齐村经济合作社。同年,《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颁布实施。2002 年 4 月,全县行政村区
域调整,全县 452 个村经济合作社撤并调整为 254 个。2005 年,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2 年,全县共有 248 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合作制改革 2005 年,根据浙江省《关于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全县
成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小组,选择夹浦镇父子岭村、县开发区街道陈塘村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
合作制改革试点。10 月 19 日,夹浦镇父子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折股量化经营性资产 2666.28 万
元,设个人股 3315 股,集体股 606 股,每股 6800 元,人均 2 股。同日,县开发区街道陈塘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成立,折股量化经营性资产 200.20 万元,设集体股 241 股,个人股 964 股,每股初始股金 1658 元。
2006 年,雉城镇明门村、开发区街道杨湾村、李家巷镇青草坞村、和平镇狄家㘰村、泗安镇凤凰村 5 个村
完成股份制改革。2007 年,泗安镇白莲村完成股份制改革。2008 年 11 月,县委办制定《长兴县推进农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实施意见》,要求完成以村改居、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为重点以及经营性资
产 50 万元以上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08 年,完成 15 个村股份制改革。2009 年,完成 18
个村股份制改革。2010 年,完成 16 个村股份制改革。2011 年,完成 16 个村股份制改革工作。2012 年,
完成 22 个村股份制改革。至 2012 年年末,全县有 95 个村完成股份制改革,尚有 153 个村未完成。
五、农村税费改革
1988 年,全县农村税费种类有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屠宰税、畜牧集
市交易税以及集体土地承包金、集体提留和其他一些收费。同年,实征农业税 422 万元、农业税附加 40
万元,农村人均纳税 10 元、承包金及提留 1 元。1989 年后,农民恢复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1990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第一次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各级党委、政府
议事日程。1992 年,全省开展检查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情况工作,长兴建立县、
乡(镇)两级检查组。同年,全县农民承担费用中村提留 1238 万元、乡统筹 1200 万元,两项占上年农民
人均纯收入 4.5%,人均负担 50 元,其中村提留占 2.3%、乡统筹占 2.2%;扣除乡村企业承担部分费用后,
农民直接负担 1905 万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3.6%。全县涉农收费有按省政府 1991 年 3 号文件收
费的 36 项、超目录范围由省准许的 5 项和超目录范围由市、县准许收费的多项,合计 1347 万元,占上年
农民人均纯收入 2.5%,连同村提留、乡统筹合计 3785 万元,占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 7.1%。其中,部分向
农业专业户收费,专业户负担更重。虽然长兴的村提留、乡统筹收费未超 5%红线,但各项收费叠加后实
际负担仍重。1993 年,全县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99 年 5 月,县农经委出台
《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针对一些部门、乡镇仍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
乱罚款现象和不使用全省统一涉农收费收据等问题,制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标准及收取办法:农民承
· 4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