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5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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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947·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县社
保处统一向用人单位筹集,统一支付;企业按规定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由所在单位按照该单位因公出差伙食
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
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
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
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
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还对职工因工致残的各级伤残人员应享受的待遇,和职
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作出了明确的
规定。
因发生特大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县财政给予补助。
保险基金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由县社保处统一筹集,专项存储,专款专
用。其费率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划分为三档,分别以企业上一年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征缴。服务业等一类行业缴费比例为0.5%,纺织业、房地产业等二类行业缴费
比例为1%,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采矿业等三类行业缴费比例为2%。根据企业发
生的工伤事故率、工伤保险费使用、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二、三类企业实行费率浮动。企业在
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负责。
截至2005年年末,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343家,参保人数达17065人,仅占各类规模以上企业职
工总数的32%,收缴基金累计1032万元,支出724万元,资金结余308万元。工伤认定2378起,伤残等
级鉴定769人。行政复议8起,复议机关维持6起,撤销复议1起,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1起。不服工伤认
定结论提起诉讼5起,经法院审理后全部维持原结论。广大工伤、职业病职工的生活、医疗及其他经济
补偿得到了基本保障。
表28-8 1995年~2005年武义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人
项目
年份 本期基金收入 参保人数 本期基金支出 享受待遇人数 年人均支出水平
1995 38 4 6 0.67
1996 56 14028 12 24 0.50
1997 60 12988 21 30 0.70
1998 82 13030 18 32 0.56
1999 100 11652 41 22 1.86
2000 96 8914 28 40 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