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6 - 武义县志(1986-2005)
P. 1016
·948·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续表
项目
年份 本期基金收入 参保人数 本期基金支出 享受待遇人数 年人均支出水平
2001 70 5120 53 29 1.83
2002 75 4007 69 34 2.03
2003 63 5070 62 61 1.02
2004 99 10166 119 302 0.39
2005 293 17065 297 1292 0.23
第六节 女工生育保险
女工生育保险,1995年前均按国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执
行。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期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
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第15号政府令《武义县企业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武义县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单位和
职工。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造福于社会”的原则,按参
加单位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向企业单位筹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由县社保处负责筹集、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有女职工生育的单位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其补偿条件为在计划内生育并领取准生证和出生证的女职工,其标准为武义县上一年3个半
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武政发〔1998〕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补偿
标准的通知》,补偿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6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属剖腹产的,支付标准为武义县上年度8
个月的社会月平均工资。单位应如数发给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全额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少发、扣发或不
发。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基金,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参加生育保险
基金统筹的单位,如遇关、停、并、转等,应及时将有关批文报送县社保处,经核准后,可办理其生
育基金关系转移手续。
截至2005年年底止,全县生育保险参保单位148家,参保人员4768人,基金累计结余378万元。
表28-9 1995年~2005年武义县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万元、人
年 份 本期基金收入 参保人数 本期基金支出 享受待遇人数 年人均支出水平
1995 41 9 60 0.15
1996 59 14028 23 132 0.17
1997 65 12820 23 127 0.18
1998 87 11845 43 130 0.33
1999 107 11652 35 104 0.34
2000 110 8914 52 120 0.43
2001 78 5129 51 96 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