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7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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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949·


                   续表

                 年 份       本期基金收入             参保人数           本期基金支出           享受待遇人数          年人均支出水平
                  2002         87              4007              58               77               0.75
                  2003         86              4236              49               70               0.7
                  2004         77              4676              64               80               0.8
                  2005         78              4768              83               87               0.95





                                              第七节    农村社会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
                   根据国务院〔199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3〕117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于1993年12

               月6日建立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并设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隶属县民政局;2003年
               8月又成建制移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管理。1994年2月5日,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同年3月,武义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制度的决议》。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集体、国家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农
               民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社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备、家庭养老保险相结合。凡武义县农
               村户口的公民均为保险对象。投保年龄,一般为18周岁开始,满60周岁停止。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助(含国家让利),补助标准由各单位根据经济条件决

               定。实施初期,武义县大部分农村的集体资金不够雄厚,只有部分农村给与补助。1994年有星光等6个
               社区经济合作社执行补助政策。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费均记入个人账户。烈军属、复退(荣
               誉)军人、五保户、特困户的特困老人,在集体补助后本人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从社会

               救济费中给予补助投保。保费缴纳分年交,或者一次性趸交,两种形式均可。分年交费标准为48元、
               72元、96元、120元、144元、168元、192元、216元、240元九个档次;一次性趸交从200元开始,多者
               不限,具体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限于经济条件,参保人缴纳的保费数额,及其享受的养老金
               数额都不是很大,尚属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年底止,共有70525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266人领
               取养老金。农保基金累计结余2299.59万元。

                   1997年~1998年间,县农保处原主任沈某某,违背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擅自挪用,致使800万元
               农保基金被骗。县农保处事隔8年之后,追回被骗资金390万元。为不损害农保基金,对余下410万元损
               失,政府决定由县财政每年拨付60万元,分10年补足(包括利息)。
                   失地农民生活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武义县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数量日渐增多。为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9日发出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征用农村土地,除了付给合理的土
               地转让金之外,还采取多项措施帮助农民发展经济,保障农民生活。

                   1.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对坐落在县城规划区、建制镇所在地、部分乡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所
               在地的征用地,实行留用地保障办法。由各社区经济合作社和村集体留用部分土地,通过建设标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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