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8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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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房、市场、商住楼等多种形式,实施项目开发;其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
题。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减半收取有关建设项目报批费用。留用地不得用于房地
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出让。
2.实行基本生活保险办法。对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农民。凡自愿参加并交纳一定
比例保险基金的,到了60周岁以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保险基金的收取和失地农民60周岁
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实施。保险基金的筹集,县政
府每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县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逐年补充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险基金。
县财政承担基金兜底责任,确保基金可持续支付。
基本生活保险资金,根据参保人意愿分别按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元标准筹集。
投保资金分别由武义县政府、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及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武义县政府承担投保总
额的30%(在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列支);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征用费或集体资产收
益及积累、留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集体补助金额,可根据各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经
济实力灵活掌握(不参保者不得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总金额的4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劳
力安置费中抵交。其中:65周岁~70周岁(不含70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10%,70周岁~75周岁
(不含75周岁)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20%,75周岁以上人员减免保费总额的30%。
保险金的发放,60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从缴纳保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月基
本生活保障金由基础生活费和个人账户生活费两部分组成。月基础生活费根据缴纳保费标准不同,每
人每月分别为140元、120元、105元、90元、70元。个人账户生活费按参保人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为参保人参加保险至60周岁的时间。每一缴费年限每人每月个人账户生活费为1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
的视为一年。随着经济发展,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参照调整基础生活费,并根据银行利率调整个人账户
生活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4月21日《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武义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9月印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补充意见》,经济合作社或
村集体承担部分由原来每人2万、1.75万、1.5万、1.25万、1万,提高到3万、2.5万、2万、1.5万、1万
元;同时,大幅度提高了不留地村社参保的政府补助比例,由原来政府承担投保总额的30%,分别提
高到60%、65%、70%、75%、80%,对已留地未留足的村社,实行少留多补贴,多留少补贴原则。
截至2005年年底,武义县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被征地村社共36个,被征地总量为2016.05公顷折合
30240.71亩,被征地农民总数为49017人,参保人数1814人,共收取保费908.85万元。2005年年底前已
有728位60周岁以上老人享受每月70元至210元不等的生活费。
第八节 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
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推行。
组织管理 2004年2月19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卫生、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审计、监察、农
业、民政、扶贫等政府职能部门领导以及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简称县合医委),副县长应慧英任主任。并在县卫生局设立了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简称县合医办),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应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