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9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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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障制度        ·951·


               员会,并在“365办事中心”设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筹集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资金;定额以下医
               药费的审批报销,及本乡镇(街道)合作医疗资金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合作医疗的其他日常业务。
                   参加对象  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外,其余户口在武义县的农民或居民均可以户为
               单位参加;非武义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业(单位)自愿并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前提下也可参加。

                   基金筹集  武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县政府财政补助每人
               每年20元,个人自筹2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合作医疗个人出
               资部分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基金筹集以参保年度(该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单位,整户参保为
               原则,一次性缴清。个人缴纳部分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与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筹集。外来务

               工人员以企业(单位)为单位,由企业组织收取并上缴到企业(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个人缴
               纳的基金,在每年的4月30日前由乡镇(街道)筹集后,于该年5月10日前统一上缴到县合作医疗基金
               专户。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医办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合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户储存、专款
               专用。每年收支账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报销办法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其住院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可按比例分段报销。报销设
               置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住院以入院时间为界线。起付线根据医院等级及区域设置,县第二人民医院
               及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为600元,县城县级医院为1000元,县外医院为1500元。每次住院超过起
               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起付线(含)以下,不予报销;超过起付线至5000元

               (含)部分,报销2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报销40%;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
               50%。每人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2万元。县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特殊
               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肺结核、肝硬化腹水),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医院专家
               组鉴定,县合医办批准,门诊医药费年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分段报销。住院

               总费用5000元(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合医办审核后报销;住院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由县合医
               办审核后报销。
                   武义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以后,对减轻农民医药费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
               贫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表28-10              2004年~2005年武义县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情况统计表                                   单位:人
                   年 度       应保人数        参保人数      参保率(%)         年 度       应保人数       参保人数      参保率(%)

                   2004       280378      253300      90.33       2005       284872     257430       90.37

                   表28-11            2004年~2005年武义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

                          参保人数         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报销人次           实际报销金额         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结余
                年 度
                           (人)             (万元)             (人)             (万元)              (万元)
                2004       253300          1019.16           5127            740.03             279.13
                2005       257430          1066.55           7446           1196.71            -131.16



                                              第九节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救济社会最困难成员以维持他们最低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
               会救济制度,是对传统的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改革。为了促进社会救济工作规范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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