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4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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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第二十八编    劳动与社会保障


              付限额,以武义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4倍确定,2001年定为400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
              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不同比例分档计算,累加支付。其标准为:在职职工,在5000元(含)以内,
              个人负担20%;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5%;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
              担10%;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8%。退休(职)人员,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

              负担14%,5000元至16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16000元至24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
              7%;24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4%。超过最高限额的,根据《武义县城镇职工补充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支付保险费的参保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负10%。由商业保险公司
              赔付的每人每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该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缴
              费工资的2%缴纳,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城镇自由
              职业者按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征缴比率随着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

              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负责征缴和发放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是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7月9日,对若干医疗保险政策作了补充规定。
                  截至2005年年底,累计参保单位322家,参保职工24238人。是年征缴医保基金3296.84万元,其中

              统筹基金1606.15万元,个人账户基金1690.69万元。支出医疗费用2919.98万元,结余476.86万元。

                  表28-7              2001年~2005年武义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表                                  单位:万元

              金额   类别           个  人  账  户                  统  筹  账  户                    合        计
               年份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收 入      支 出       结 余
                2001年     737.86   381.57   356.29   1129.49   451.82    677.67  1867.35    833.39  1033.96
                2002年     789.89   405.86   384.03   1277.68   671.37    606.31  2067.57   1077.23   990.34
                2003年     988.35   802.86   185.49   1363.04   988.88    374.16  2351.39   1791.74   559.65
                2004年    1255.19  1225.19    30.00   1334.18  1381.31     47.13  2589.37   2606.50   -17.13
                2005年    1690.69  1248.64   442.05   1606.15  1571.34     34.81  3296.84   2819.98   476.86
                合  计     5461.98  4064.12   1397.86  6710.54  5064.72   1645.82  12172.52  9128.84  3043.68
                  注:本表数据不包括公务员补助。


                                                第五节    工伤保险



                  1995年前职工因工伤亡均按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78
              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通知执行。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的一切
              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1995年4月4日,县人民政府第14号政府令发布了

              《武义县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决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使工伤保险社会化。
                  政府令规定,该办法适用于武义县城乡各类企业和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
              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是强制
              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
              业病时,企业应当及时救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简称县社保处),为具体办理职工工伤保险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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