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朱封鳌天台集<第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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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则慧发。 故经云:尸罗(戒律) 不清净,三昧不现前,无碍清净慧,皆从禅定

           生。 当慧光朗照之时,即能灭三苦、八苦和无量诸苦。
                智者在《童蒙止观》 中指出:持戒可分三种。 第一种人是:“未作佛弟子

           时,不造五逆;后遇良师,教受三皈五戒;为佛弟子时,若得出家,受沙弥大戒,
           次受具足戒。 作比丘、比丘尼,从受戒来,清净护持,无所毁记。 是名上品持戒

           人。”
                智者认为,上品持戒之人根柢好,机缘成熟。 未出家时即从良师得受三皈
           (皈依佛、法、僧)五戒(戒杀、盗、淫、妄、酒)之理。 (宝静大师对此作过解释,
           说:“不过淫戒一条,有邪淫、正淫之少分差别。 前言五戒,乃为在家俗人,但能

           不邪淫可耳。”)出家为沙弥,则受十戒(除五戒外,另加不坐高广大床、不著华
           鬘衣、不往观听歌舞、不非时食、不捉持金银财物,合称十戒)。 在十戒中,他认

                                 ①
           为,应以“性戒为根本” 。 所谓“性戒”,是针对性罪(自性罪) 而立的禁戒。
           又作性罪戒、性重戒、主戒、旧戒等。 与“遮戒”相对。 此类戒律从犯罪的果报
           而言,属于本质的罪恶行为,如杀生、偷盗、邪淫、妄语等四波罗夷,不待佛的制

           戒,也不论在家、出家与受戒、不受戒,若犯之,未来必定受报;因其自性就是罪
           行,为正报的正因。 这是社会普遍承认的罪恶,并有法律制止之,故称“ 性

           戒”。 反之,“遮戒”则是依佛陀的遮制而设,如酒戒等。 总的说,十戒中除杀、
           盗、淫、妄等四波罗夷外,其他诸戒皆属“遮戒”。 智者认为性戒是重戒,是根

           本,不论受戒与否,都应遵守。 所以他说:“性戒者,莫问受(戒)与不受(戒),
           犯即是罪;受与不受,持即是善。” 他还认为,这十种戒含摄了各种戒的主要
                                           ②
           内容,包括比丘具足戒的二百五十戒。 他说:“不缺戒者,即是持于性戒,乃至

           四重。 清净守护,如爱明珠。 若毁犯者,如器已缺,无所堪用。” 严肃指出持
                                                                       ③
           性戒、防四重罪(杀、盗、淫、妄)的重要性,教导学修者对自己的色身应当“清

           净守护,如爱明珠”,绝不能使它沦为“如器已缺”的废物。 可见他的严格的戒

           律思想,是与世间的法规、道德相一致的。
                第二种人是:受得戒已,虽不犯重,于诸轻戒多所毁损。 为修定故,即能如
           法忏悔,亦名持戒清净,能生定慧。 如衣曾有垢腻,若能浣净,染亦可著。 “                                  ④     第
                                                                                       六
                                                                                       辑

               ①  《摩诃止观·方便章》。
                                                                                       天
               ②  《摩诃止观·方便章》。                                                          台
               ③  同上。                                                                  修
                                                                                       持
               ④  《童蒙止观·具缘》。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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