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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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班)。补习学校以补充应用知识、提高学术程度、传授实用技术、增进生产能力为目的,



                                  分普通补习与职业补习两类,均有初、中、高三级。初级相当于中心国民学校高级部的相应年


                                  级,中级相当于初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的相应年级,高级相当于高级中学或高级职业学校



                                  的相应年级;短期补习班则视其补习的学科及其教材程度相当于各学校的相应年级。补习学



                                  校学生修完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者与同级正式学校的毕业生具有相同资格。


                                           3.职业补习教育



                                           初时,由各中等学校或民众教育馆自行附设职业补习班(以商业补习班居多),招收14~



                                  20岁的学徒,授以职业实用技术。也有私人设立的各种职业技能传习所。民国21年(1932


                                  年),省教育厅制定《传习所规程》,并饬令各县、市政府对各种传授技能的私立传习所应予立



                                  案。民国22年,国民政府教育部公布《职业补习学校规程》,规定职业补习学校为实施补充生


                                  产教育之场所。各地随即遵章举办各类职业补习班或职业补习学校,一般仍由学校、团体附



                                 设,也颇多社会、私人办的不定时短期补习班。民国34年,省立民众教育馆附设的补习学校



                                  办有木匠补习班、佣工补习班、中文打字班、妇女补习班等。民国35年,杭州市有各类职业补


                                  习学校8所。民国36年和民国37年又续有新办,其中以私立自学函授学社及中国医药函授



                                  学社办的补习学校规模稍大。










                                                                       第 三 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后 的 学 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坚决改造”旧教育,“建设新民主主义教育”



                                  的方针,“以老解放区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鉴苏联经验”,制订新的学



                                  制系统,于1951年10月1日由政务院颁发。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58年8月发布《关


                                  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



                                  制度,地方可以决定存、废、修订,或者另行制定适合于地方情况的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国


                                  务院在《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中明确:“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地和妥当地加以改革的,各



                                  省、市、自治区的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的学制积极进行典型试验,并报告中央教育部。经过典



                                  型试验取得充分经验之后,应当规定全国通行的新学制。”由此,浙江的学校系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所遵行的学制是一个不断改造旧学制、逐步完善新学制的改革过程。





                                           一、1951—1957年的学制系统





                                           1951年10月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对各类学校的地位、修业年限及相互关系



                                  等做了规定。1951—957年,浙江省各级学校均遵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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