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教育志(一)
P. 158
的暂行规定》,实行“分工分级、按系统归口”管理体制。中央部委所属中等技术学校,由有关
部委直接领导,或与省有关厅局双重领导,以中央部委为主。面向全省的中等技术学校,由省
政府领导,省有关业务部门主管或由省有关业务部门和市(地)双重管理。面向市(地)的中等
技术学校,由省和市(地)两级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管理。省政府负责检查督促全省所有中等
技术学校贯彻执行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批地方中等专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
布局,批准地方所属学校和专业的开设、调整、撤销,并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对全省中等技
术学校的业务指导则由省教育厅负责。
从1979年开始,全省城乡中等职业学校一般均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
门领导和管理。经省政府批准,自1984年5月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建校均按下述审批程序
进行:举办职业中学,由县(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县(市)政府批准;普通中学改办职
业中学,由县教育局提出,县(市)政府批准,报市(地)备案;举办县农业技术学校,由县政府提
出,市(地)政府审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同时抄报省农业行政部门。
全省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职权则自1978年起,按中央有关部、局通知精神,重新由省教
育局划归省劳动局。
全省中等师范学校自1977年起,仍恢复1966年前的管理体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
领导,省、地(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省直属师范学校由省教育局管理,地(市)属师
范学校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1985年5月18日,省政府颁发《关于加速发展中等专业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中等技
术学校的管理体制又有所调整:全省中等技术学校的发展、布局、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部门
之间的协作代培等,由省教育厅和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新建中等技术学校、新设或
调整专业,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计划经济委员
会审批,报省政府备案。面向全省的中等技术学校,由省有关业务部门主管;面向市(地)的,
则由市(地)主管。各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为编报所属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核定学校编制
人员,审定教学计划;检查督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学校的基建和教学设备添置;管理、任
命学校领导班子,负责教师调配及学生的学籍管理等。省教育厅则主要负责检查督促中等专
业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业务工作,负责学校教师职
称的评定工作,培训普通文化课教师和调配补充省属学校所需的普通文化课教师。省级各主
管部门也负责对本系统市(地)、县所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进行业务指导。同时,经省政府
授权,省内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设立、专业设置的审批、招生计划的制订、毕业证书及发放等
管理权限,均下放给各省辖市。
职业中学自1987年11月起,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乡(镇)办职业中学由乡
(镇)管理,县(市、区)职业中学由县(市、区)管理。县(市、区)职业中学校级干部的任免、教
职工管理、教育经费核拨均由县(市、区)政府和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乡(镇)办职业中学校长
也由县(市、区)政府任免,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免,教职工在本乡(镇)内调动,经
费筹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均由乡(镇)政府负责。技工学校由省劳动人事厅综合管理,省
教委统筹协调。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由省劳动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