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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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后,转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中等师范学校则自1984年12月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分级管理”体制:面向全省的
学校,由省教育厅领导管理;面向市(地)的学校,由市(地)领导管理。全省中等师范学校除浙
江幼儿师范学校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管理外,其他学校分别由学校所在的市(地)人民政府
(公署)领导,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浙江少数民族师范学校由省政府委托丽水地区行政
公署领导,丽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由主管市(地)和
部门提出,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计划经济部门审批。校级干部的任免、教职工管理、事业经
费划拨等,均由主管的省级业务部门、市(地)政府(公署)负责。
2001年6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中等专业技术学
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三类中等职业学校均实行在省统一领导下,市、县政府为主管理,社
会各界共同参与,多种形式办学,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体制改革。由各市、县政府统筹本地
各类公办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打破条块分割,通过合并、联合、迁建等多种形式,盘活并优化配
置教育资源,在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前提下,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
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则由学校根据
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统一公布。
中等师范学校则按“由三级师范转向二级师范”要求,实行布局结构调整。至2002年,全
省完成调整改制,中等师范学校建制随即全部撤销。
三、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一)清 末时期
高等教育由中央及省两级管理。省内各类高等学堂均按朝廷及其学部统一颁布的各项
章程办理,并由省巡抚及省提学使司主管。凡省内高等学堂的兴办、变更或停办,均由省巡抚
负责审定,并禀报学部查核、批准后办理;各高等学堂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也由省巡抚监督、审
察。凡事涉全省高等教育的具体业务,包括高等学堂的学务规则、授课规程、设备规则核定,
经费使用、学堂建造营缮稽核,学堂成员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处理,优秀学生奖励和不合格学
生斥退事项审批,海外留学生事项办理等均由省提学使司负责管理,并向省巡抚提交每学年
各高等学堂综合情况报告。其时,任免高等学堂监督(校长)的权限尚未有明文规定,官立与
公立高等学堂监督(校长)常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私立高等学堂多由创办人兼任。学堂教员
和管理人员则按朝廷和学部颁定的任职资格,由学堂监督聘请和管理。光绪二十二年(1896
年)创办的求是书院(后改称浙江求是大学堂),经浙江巡抚同意,由杭州知府林启兼任书院总
办。宁波、绍兴等地创办的公立或私立的高等学堂也均经省巡抚同意,由当地知府兼管或参
与管理。对外国教会办的高等学堂则由其自管,省巡抚及省提学使司均不予过问。
(二)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省内高等学校除外国教会办的之江大学外,均属专门学校,其设置与管理依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