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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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部所颁规章执行。公、私立专门学校的设立、变更、废止,均须经省教育行政机关考察稽核



                                后,公立者由省长呈报教育总长认可,私立者由学校代表人报教育总长认可。省行政长官和


                                省教育行政机关对省内公、私立专门学校分别负有监督和管理之责。公立专门学校有省主管



                                和府主管之别,其经费与设施分别由省和府以地方公款筹集解决与管理;私立专门学校的经



                                费与设施则由私人或私法人筹集和管理。公、私立专门学校的校长任免,均须呈报教育总长


                                认可。教员由学校按教育部规定任职资格聘任和管理。之江大学则由教会自行管理,省长与



                                省教育行政机构均不予过问,也未报教育总长认可。


                                         民国16年(1927年)后,根据国民政府所颁《大学组织法》和《专科学校组织法》及教育部



                                所颁《大学规程》《修正专科学校规程》,省内国立大学和国立专科学校均由教育部主管,其设



                                立与变更也由教育部审察决定;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国立专科学校校长由教育部


                                聘任。省立专科学校由省政府主管,其设立与变更则由省政府报教育部核准,其校长也由省



                                政府报请教育部聘任。私立专科学校的设立与变更则由校董事会呈请省教育行政机关审核



                                后,转呈教育部核准,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呈报教育部备案。国立大学、各类专科学校的教


                                员,按教育部所定任职资格,经学校评议会审查合格,报教育部立案认可后,由学校校长聘任。



                                各校的修业年限、入学资格、课程设置、经费设施等均按教育部所定标准执行。根据民国20


                                年教育部所颁《私立学校规程》,外国人设立的学校也属私立学校,但得由中国人任校长。之



                                江大学随即据此改组校董事会,并经教育部核准,更名为私立之江文理学院,由中国政府管



                                理。民国26年后,国立大学增设学院与分校等事项,改由本校决定,学院与分校的院(校)长


                                也由本校校长聘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初时,全省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各业务部、大区行政委员会,省政府分别管



                                理的体制。1951年,省内5所高等学校的领导管理关系分别为:浙江大学由华东军政委员会


                                教育部领导管理,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文化部领导管理,浙江医学院由




                                省政府卫生厅领导管理,浙江师范专科学校和私立之江大学由省政府文教厅领导管理。1952


                                年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和1954年华东大行政区领导机构撤销后,浙江大学改由高等教育部直


                                接管理,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改由文化部直接管理,浙江师范学院和浙江医学院仍分别由



                                省教育厅、卫生厅管理。浙江农学院先由省农业厅管理,后改由高等教育部上海高等教育管



                                理局管理,1957年9月起实行“农业部和省人民委员会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管理体制。1956


                                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杭州师范学院和宁波、温州师范专科学校,均由省教育厅直接领导和



                                管理。


                                         省内非师范类公立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置、合并或停办,由教育部报请政务院决定;师范



                                类院校由省教育厅决定;私立高等学校由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文教)部核准后,报教育部备


                                案,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文教)部撤销后,改由省政府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全省高等学校的招生初无统一规定,招生资格、考试科目、招生名额和录取办法均由学校



                                 自定。1950年起,按教育部和华东行政委员会教育部规定,实行公、私立学校联合招生,在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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