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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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设立考点,统一考试要求,统一录取。1952年后,始按教育部规定实行计划招生,全国统
考,统一录取。高等学校毕业生初时基本自谋职业。1950年起,始有部分毕业生接受分配去
国家重点工业建设地区工作。1951年起,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均由政府按计划统一分配
工作。
1950年8月起,省内公立本科院校正、副校(院)长均由教育部统一报请政务院任命;本
科院校正、副教务长、总务长、专科学校校长由教育部任命;本科院校图书馆馆长、系主任,专
科学校教务主任、总务主任、图书馆主任、各科主任,由校(院)长聘任,报教育部备案。私立高
等学校的校(院)长由校董事会任免,其他主要人员由校(院)长任免,但均须报请华东行政委
员会教育部核准,并转报教育部备案。私立高等学校由人民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后,均按公立
高等学校的规定执行。1953年始,本科院校的行政机构设置由科(组)改为处,正、副教务处
长,正、副总务处长,正、副人事处长等处级干部的职务任免手续与系主任同。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均据政务(国务)院制定的政策、原则,以及教育部(高等教育部)确
定的编制和调整、调动计划,由主管的有关中央业务部门、省政府主管部门贯彻实施,进行调
整与调动,各高等学校具体管理。
高等学校的事业经费管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执行。属中央直接管理学校的经费列入
中央财政预算,属华东行政委员会管理学校的经费列入华东大区财政预算,属省政府管理学
校的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
1958年起,高等学校管理权力下放。省内原由教育部、文化部直接领导管理的高等学校
均下放给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管理;省及专区(市)新办的一批本科、专科高等学校分别由省人
民委员会有关厅局和专署、市政府领导管理。高等学校的设置或调整,均由省人民委员会决
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全省高等院校正、副校(院)长也由省人民委员会任免。高校全国统一
招生制度则改为分省或专区(市)招生;毕业生分配也改由省教育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1963年后,遵照中央决定,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块块为主”转为“中央统一领导、中央
和省两级管理”制度。由中央制定统一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实行
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规划和计划。教育部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的高等学
校;中央各业务部门协同教育部分工管理一部分高等学校。省人民委员会对省内高等学校的
管理职责则为:()督促检查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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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以及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修业年限提出建议;对直
属高等学校的事业计划提出建议;()协助教育部和中央业务部门检查高等学校教学情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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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社会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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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劳动,检查督促学校的总务工作等;()负责领导省属高等学校工作,提出任免省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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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校(院)长的建议,由教育部转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各有关业务厅(局)协助教育厅分工
管理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接受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1966年后,全省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了一段无政府状态,直至1969年10月中共中央下发
《关于高等院校下放问题的通知》,“块块为主”又重新成为高等教育的主导管理体制。按中央
规定,原由化工部直接领导管理的浙江化工学院,由文化部直接领导管理的浙江美术学院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