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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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至此,浙江省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无民办教师的省份。



                                          2.高等学校教师考核


                                         教育部于1950年8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的教师仍沿用



                                和保留原来的职务名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4级。1955年9月后,对高等学校教师



                                 的升等办法按高等教育部规定执行:任助教3年以上者,或由研究生毕业担任助教1年以上


                                者,或由研究生毕业成绩卓著者,或入师资训练班学习结业并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者,可晋升



                                为讲师;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担任副教授职务范围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表明能胜任者,可晋


                                升为副教授。其时,暂不办理晋升教授的手续。1956年4月后,按高等教育部补充规定,任



                                副教授职务4年以上、纯熟地掌握一切教学方式、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均有显著成就和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表明能胜任教授职务者,可晋升为教授。在审核职务晋升时,均一并考虑本人


                                 的政治品质与工作态度,贯彻德才兼备原则。196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



                                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重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



                                副教授、教授4级,并对各级教师职务应具备的学历、资历、学识水平和能力,以及工作成绩与


                                贡献等,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强调“应该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



                                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加以照顾”。此后,直至2010年(除1966—976年外),浙江省
                                                                                                                                                                            1

                                对高等学校教师的考核与管理,一直在原则上执行这一规定。但自20世纪90年代起,对具



                                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中青年教师,也有不受年资限制“破格晋升”的政策。



                                          3.教师专业职务评聘


                                         1987年起,浙江省全面实施教师职务聘用制或任命制,对各级各类学校师资队伍的考核



                                与管理均依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学教师专业职务的评定,按其资历和业务能力,分成高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档次,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业务能力的教师,均应通过培训和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教材教法



                                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被聘用或任命各级教师职务。幼儿园


                                教师的职务评定标准和办法,参照小学教师的职务评定标准和办法实施。



                                         普通中学教师的专业职务也分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4等。三级教师应是高等师范学



                                校(或其他高等学校)专修科毕业,能完成初中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者。二级教师应是高等师


                                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及担任中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具有中学1门学科教学所必需



                                 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者。一级教师应是已在中学二级教



                                师岗位上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者,对所教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


                                独立从教且教学效果好,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者。



                                高级教师应是在一级教师岗位上已任教5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对所任学科具有系统坚


                                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对班主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在



                                 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有研究,撰有具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在


                                培养提高教师的工作中做出贡献者。1987年7月,省教委又补充规定:三级、二级、一级教师



                                均须积极担任班主任工作或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者应



                                通过考核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至1986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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