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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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从教20年以上者,经考核确定文化业务基础较扎实,教学效果又较好的,可根据职务条件



                                  直接评职;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且至1986年底从教仍不满20年,但已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



                                  证书者,可评为中学三级或二级教师职务,若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可评为中学三级或二级教


                                  师以上职务。对确有真才实学,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



                                  限制。



                                           职业中学的文化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其任职资格和评职条件同普通中学教师。专业课



                                  教师则以“能者为师”为原则,对其学历资格要求不一刀切,一般要求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毕业及以上的学历。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已于1981年开始实行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根据教育部于1980


                                  年公布的相关规定,教师职务名称自低至高依次称实习教员、教员、讲师、副教授,共4等,后



                                  又改为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4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职务名称则自低至高依次


                                  称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各个级别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大致同普通中学各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规定。其中专业课教



                                  师,要求其具有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



                                          1986年3月,国家教委制订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重新规定,助教须具备的条


                                  件为: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在1年



                                 见习试用中表明能胜任助教职务者;获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并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者。讲师应具备的条件为:任助教职务4年或4年以



                                  上,其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达到硕士生水平,表明能胜任和履行


                                  讲师职责者;获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具有本专业



                                  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获硕



                                  士学位且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副教



                                  授应具备的条件为:已承担5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已承担2年以上讲师



                                  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且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


                                  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教学成绩显著,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



                                  文或出版过有一定价值的科学论著、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实验、科学技术工作上有较高造



                                  诣和较大贡献者。教授应具备的条件为:承担过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


                                  任和履行教授职责,且教学成绩显著,发表、出版过有创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



                                  大创造发明,在教学管理上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具有组织领导能力者。同时规定,在教学工



                                  作、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技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



                                  位、任职年限等的限制。浙江省各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评聘工作原则上均依上述规定执行。



                                  初时,其组织实施除浙江大学、杭州大学等各校实行自主评聘外,其余高校均由省组织评委会


                                  统一评审。20世纪90年代起,又视各校情况,分别予以不同职级的自主评聘权限,拥有副高



                                  级职务评聘权的学校渐次增多。



                                           各级成人学校的教师职务评聘标准和办法均与同级普通学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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