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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师资格认定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简称《教师法》)颁发《教师资


                                格条例》,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均须具备相应



                                 的教师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


                                认定申请。为适应当时的现实情况,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尚须有一定的过渡时期,故国家



                                教委随即制定颁发了《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省教委也于1996年4月2日制定印发了


                                《浙江省贯彻< 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的实施意见》,规定《教师法》施行之日(1994年1月



                                 1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以及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但具有相应教师职务的在职


                                教师,可申请教师资格过渡。其认定程序分三步走。()本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过渡申请
                                                                                                                                        1


                                表》,所申请的教师资格必须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学校考核初审。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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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在学校考核,并提出认定何种教师资格的建议后,报相应机关审核、认定。()认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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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学校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中教师资格、



                                市(地)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


                                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所在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省部属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资格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经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委认定。经认定合



                                格者,由认定机关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经过施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全省符合申请教师资格


                                过渡的在职教师,除少数被鉴定为暂缓过渡者外,均作为教师资格过渡人员直接获得教师资



                                格证书。


                                         2001年12月31日,省教育厅颁发《浙江省实施< 教师资格条例> 细则(试行)》,决定在全



                                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随即,又于2002年2月4日召开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会



                                议,并确定于本年3月前由各级教师认定机构对1994年1月1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


                                编在职人员和在教师资格过渡中暂缓过渡的任教人员进行资格认定。4—月间对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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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和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离)休手续并自愿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



                                退(离)休教师进行资格认定。此后,教师资格认定成为常规工作,按规定正常进行:各级各类


                                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



                                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其提供的毕业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证



                                书、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和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后,认定其相


                                应的教师资格。对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等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则按



                                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



                                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


                                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补修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认定教师资格



                                必须经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达到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机



                                构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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