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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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普及初等教育



                                           1980年,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小学教育发展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



                                  理条件,提出分三类地区分批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要求。一年后,又调整了分类指导规划,将


                                  全省各县(市)重新确定为四种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工作目标:第一类17个县(市),已基



                                  本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要求在继续提高普及程度同时,狠抓教育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合



                                  格率,并逐步发展初中教育;第二类31个县(市),着重抓小学阶段的巩固率,努力提高教育质



                                  量,要求在1985年前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第三类14个县,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减少流生


                                  率,争取在1987年前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第四类7个县,经济和教育基础均比较薄弱,要求切



                                  实加强领导,努力改进工作,争取在1990年前达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



                                           198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教育,要实行分级负责”



                                  的思路。并于次年在桐乡、富阳、余姚等县进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试点。随后,又在试点基


                                  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对教育人事、财务和日常工作的分



                                  级管理权限等做了规定。1985年1月,“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在嘉兴市先期试行。同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



                                  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委、省政府随即于8月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教育管理


                                  体制改革工作,并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至年底,



                                  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已在全省98%的县(市、区)实行。普及初等教育,发展



                                  基础教育的政府行为得以进一步强化。



                                           按照教育部1983年8月颁发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普及初等教


                                  育的基本要求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毕业



                                  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95%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达到90%左右,其他地区达到80%左



                                  右;12~5周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省教育厅规定,各县(市、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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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于每年10月对所属乡(社)、镇和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四率”已达基本普及要求的县(市、



                                  区)可向省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省级验收于每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本年底,


                                  除原已普及初等教育而免予验收的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6个市区外,诸暨、临安成为首批



                                  通过省级验收的县份。



                                           1984年1月,省教育厅制订了《浙江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和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


                                  (试行草案)》。根据浙江实际,“四率”达标要求大多比教育部所定标准有所提高,其中学龄儿



                                  童入学率提高至97%以上,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提高至99%以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无论



                                  城乡均要求达到95%左右,12~5周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则与教育部规定相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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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95%以上。当年底,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迅速增至47个,1985年又增至71个,


                                  1986年已达80个。此后继续逐年增加,1987年达82个,1988年达87个,1989年达89个。



                                  至此,浙江省所有县(市、区)均达到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全省7~12周岁学龄儿童



                                  入学率达99.02%,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和应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均达99.4%,2~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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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达97.42%,均超过了国定和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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