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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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普及初等教育
1980年,省委、省政府根据全省小学教育发展情况,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地
理条件,提出分三类地区分批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要求。一年后,又调整了分类指导规划,将
全省各县(市)重新确定为四种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工作目标:第一类17个县(市),已基
本达到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要求在继续提高普及程度同时,狠抓教育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合
格率,并逐步发展初中教育;第二类31个县(市),着重抓小学阶段的巩固率,努力提高教育质
量,要求在1985年前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第三类14个县,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减少流生
率,争取在1987年前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第四类7个县,经济和教育基础均比较薄弱,要求切
实加强领导,努力改进工作,争取在1990年前达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
1983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教育,要实行分级负责”
的思路。并于次年在桐乡、富阳、余姚等县进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试点。随后,又在试点基
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教育事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对教育人事、财务和日常工作的分
级管理权限等做了规定。1985年1月,“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在嘉兴市先期试行。同年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
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委、省政府随即于8月召开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具体部署教育管理
体制改革工作,并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若干意见》。至年底,
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已在全省98%的县(市、区)实行。普及初等教育,发展
基础教育的政府行为得以进一步强化。
按照教育部1983年8月颁发的《关于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暂行规定》,普及初等教
育的基本要求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毕业
班学生的毕业率,城市达到95%以上,条件较好的农村达到90%左右,其他地区达到80%左
右;12~5周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省教育厅规定,各县(市、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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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于每年10月对所属乡(社)、镇和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四率”已达基本普及要求的县(市、
区)可向省政府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省级验收于每年的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本年底,
除原已普及初等教育而免予验收的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6个市区外,诸暨、临安成为首批
通过省级验收的县份。
1984年1月,省教育厅制订了《浙江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和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
(试行草案)》。根据浙江实际,“四率”达标要求大多比教育部所定标准有所提高,其中学龄儿
童入学率提高至97%以上,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提高至99%以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无论
城乡均要求达到95%左右,12~5周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则与教育部规定相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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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95%以上。当年底,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市、区)迅速增至47个,1985年又增至71个,
1986年已达80个。此后继续逐年增加,1987年达82个,1988年达87个,1989年达89个。
至此,浙江省所有县(市、区)均达到了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全省7~12周岁学龄儿童
入学率达99.02%,在校学生的年巩固率和应届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均达99.4%,2~5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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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少年儿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达97.42%,均超过了国定和省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