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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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功课均以100分为极则,80分以上为最优等,60分以上为优等,40分以上为中等,20分到
40分为下等,20分以下为最下等。考列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可分别升人高等学堂、优级师
范学堂、高等实业学堂;考列下等者,可留堂补习一年后再考,若第二次考试仍列下等而又不
愿再补习者,则发给修业期满凭照;考列最下等者,只发给考试分数凭单,离校自营出路。另
据毕业考成绩尚有出身奖励,考列最优等者,给予拔贡出身奖励,优等者给予优贡出身奖励。
但外国人所办学堂的毕业生,则概不予以出身奖励。
2.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全省小学的学业考核,除必要时可进行适宜的测验外,一般不进行测验,学生
的学期成绩评定按平时成绩分出甲(80分以上)、乙(70分以上)、丙(60分以上)、丁(不满60
分)四等,丁等为不及格。平时成绩则由教员查察学生平日学习勤惰和学业优劣情况随时判
定。民国22年(1933年)起,按省教育厅所颁《各级小学各科成绩考查暂行办法大纲》,学生
的学期成绩均按定期考查(包括月终考和期终考)和平时考查(包括单元考和随时考)成绩综
合评定。
初中的学业考核,初时均由学校自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评分办法。民国22年(1933年)
起,始按省教育厅所颁《中学、师范学校学业成绩计算办法》进行,各校对学生的学业考查办法
渐趋一致。按规定,初中生的学业考查包括以下几项:一是日常考查,视学科性质以口头问
答、演示练习、实验实习、读书报告、作文、测验、调查采集报告、其他工作报告、劳动作业等方
式进行;二是临时测验,由各科教员在不事先告知学生的情况下于教学时间内进行,各科每学
期不少于2次;三是学期考试,于学期末进行。各科日常考查成绩(占2/3)与临时测验成绩
(占1/3)合成平时成绩;各科学期成绩则由各科平时成绩(占2/3)与学期考试成绩(占1/3)合
成。又各科学期成绩与该科每周授课时数乘积之和除以各科每周授课时数总和为各科学期
总成绩;各科学期总成绩之和除以学期数为各科学期平均成绩。各科学期平均成绩则成为毕
业成绩的组成部分。
学生修完初中三年全部课程后得参加毕业考试,毕业成绩由各科学期平均成绩(占2/3)
与毕业考试成绩(占1/3)合成。
民国22年(1933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中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规定各省
立、市立、县立中学及已立案的私立中学均须参加全省毕业会考,以整齐毕业生的程度,增进
教学效率。初中会考的科目为党义、国文、算学、历史、地理、体育、外国语(三年级不选修者免
考),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有1~2科不及格者可复试一次,若仍不及格,可补
习一年参加下届该科会考,但以一次为限;会考成绩有3科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留级以一次为
限。毕业会考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中学毕业会考委员会办理,分别在每学期末举行。自民国
22年起,全省共举行了9届初中毕业会考,至民国26年秋,因抗日战争全面爆发而暂停。民
国29年秋又予恢复,但因受制于战时环境,时办时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0世纪50年代初,小学生学业考核由平时考查、学年评定、毕业考查构成。平时考查每
月数次,由教师口述或笔述问题,据学生口答或笔答情况随时记分,并每学期总结2次。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