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7 - 教育志(一)
P. 447

活领域扩展特点,实行整体设计、协调设置,小学低年级开设品德与生活课,中、高年级开设品



                                  德与社会课,初中阶段开设思想品德课。中小学各阶段德育课程循序渐进,改变了以往不同



                                  阶段各自为政,教学目标与内容或无谓重复,或超越学生阶段发展实际的现象。


                                           ()品德与生活课。小学一至二年级开设。以儿童的现实生活为基础,按儿童生活的逻
                                            1


                                  辑,从生活中的需要和问题出发,让儿童在教师指导下直接参与各种主题活动、游戏或其他实


                                  践活动,实现儿童与自然、儿童与社会、儿童与自我的内在整合,品德教育和生活教育的有机



                                  融合,知识学习与社会参与、问题探究的彼此渗透、相互促进。



                                           ()品德与社会课。小学三至六年级开设。以学生的生活发展为主线,在他们逐步扩展
                                             2

                                  的生活领域中,选取社会生活的几个主要因素组成教学内容,使品德和规则教育,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历史与文化、国情教育,地理和环境教育,生命与安全教育,民族团


                                  结教育等有机融合,并按“知、行统一”原则,注重让学生在实践体验、探究和问题解决过程中,



                                  形成良好道德品质,实现社会性发展。



                                           ()思想品德课。初中阶段开设。从初中学生的认知水平和生活实际出发,围绕“成长中
                                             3

                                  的我”“我与他人”“我与集体”“国家和社会”等关系,整合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和国情教育等



                                  内容。帮助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形成健康的心理品质,树立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



                                  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弘扬民族精


                                  神,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 德育常规教育





                                           1.清末时期



                                          均按清政府所颁《奏定学务纲要》和《奏定各学堂通则》规定,“各学学生,以端饬品行为第


                                  一要义”,各府、州、县学官“应责令学堂对诸生严加管教”,各学堂分别订出种种规则,对学生



                                  必须遵行的礼仪及行为准则作出规定。学生平时的行动起立、饮食语言等,由教习教以一定


                                  的程式和方位;学生出入学堂,由教习教以排习方法;学生的衣履必须整洁,不得携带玩物、食



                                  物等入学;学生每早见到教习,均须一揖致敬;学堂开学、教学、毕业及每月的朔日(农历初



                                  一),也均有规定的礼节。


                                          2. 民国时期



                                           ()训育制度。民国时期,学校德育实行训育制度。要求学校教职员“务尽教育之职责,
                                            1


                                  导生徒以自治,范生徒之行动,常与生徒接近,共负训练之责”①。民国16年(1927年)8月,


                                  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制定《学校实行党化教育草案》,学校训育活动遂以党化教育为中



                                  心。次年5月,在蔡元培的倡导下,“党化教育”改名为“三民主义教育”,部分恢复了公民教



                                  育。8月,教育部又通令执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训育主任办法》,规定各


                                  校均须设立训育主任或训育员,负责考查学生的言行,宣讲三民主义。民国22年,省教育厅



                                  训令全省学校普设训育主任,负责管理学生的品性陶融、生活指导及其他训育事项,同时要求







                                         ①  耿申:《北京近代教育记事》,北京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