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9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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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而又不愿再补习者,则发给修业期满凭照;考列最下等者,只发给考试分数凭单,离校自营



                                  出路。


                                          民国时期,中小学毕业考试于修完全部课程后进行,毕业考试成绩(占1/3)与各科学期



                                  平均成绩(占2/3)合成毕业成绩。毕业成绩与操行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否



                                  则,作肄业处理。民国22年(1933年)5月,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发《中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


                                  程》,规定全省初中学生均须参加省毕业会考,会考科目为党义、国文、算学、历史、地理、体育、



                                  外国语(三年级不选修者免考)。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有一至二科不及格者可


                                  复试一次,若仍不及格,可补习一年参加下届该科会考,但以一次为限,若仍不及格,则作结业



                                  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小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凡思想品


                                  德表现、体育、各科毕业成绩均合格者,即准予毕业,并发给由校长签署的毕业证书。未达毕



                                  业标准者,则作结业处理。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按省教委规定,小学和初中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初中包括社会实践),经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合格,体育合格者(批准免修者



                                  除外),准予毕业,并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作为升学、就业、服兵役的依据。学校不再



                                  另发学历证书。学生操行评定及格,学业成绩经补考仍未达毕业标准者,则予结业处理。初


                                  中毕业班学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凡未学完修业年限内教学计划规定



                                  的全部课程,按规定可以退学者,可准予肄业,并在证书上注明肄业年限。





                                           十、校务管理







                                           (一)清末时期





                                          全省初等小学堂、高等小学堂、两等小学堂、女子小学堂,均仅设堂长1人,督率堂内教员


                                  及董事、司事,完成学堂的教育工作。



                                          各中学堂则设监督1人,主持、综理堂务,并另设掌书1人(以教员兼充),掌文书印信;文



                                  案1人,专管往来文牍;会计1人,总司全学堂之款项出入;庶务1人,管理堂中各项事务;有


                                  学生斋舍者,另设监学2人,皆以教员兼充。堂内职事人员也有另外称谓的,如创办于光绪二



                                  十年(1894年)的杭州养正书塾,其主持塾务者谓之总经理(1人),管理教务者谓之总教习


                                  (人),处理事务者谓之塾正(1人),协理事务者谓之塾副(1人),管理学生生活者谓之塾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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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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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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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亲自兼课。



                                          中学也设校长1人,综理校务,并视学校规模,另设校内管理机构。规模较小的初中一般



                                 设有教导处,教导主任协助校长处理教务及训育事项。规模较大的初中和完全中学经核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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