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0 - 教育志(一)
P. 490
可分设教务处与训育处,教务主任、训育主任分别协助校长处理教务、训育事项;也可增设事
务处,事务主任掌理校内教务、训育以外事务;此外,尚可设校医1人,会计1人,图书、仪器、
药品、标本、图表管理员2~3人。校内各管理机构主任均由专任教师兼任,校长、教务主任、
训育主任皆须兼行教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初时,全省小学一般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也有学校设有副校长,协助校长综
理校务。5个班级以上的小学设有教导主任1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学校行政事宜,15个
班级以上的小学尚可再设副教导主任1人。班级数较多的学校,并设有专事会计、庶务等工
作的事务员。小学校长和教导主任一般均兼教功课。其时,省内绝大多数农村小学规模极
小,仅有1~2个班级,2~3名教师,均未专门任命校长和教导主任。
中学均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以及校工会代表2
~4人、学生代表1~2人组成,系学校民主议事及作出初步决策的最高机构,校长为当然主
席,称主任委员。1951年5月起,全省公立中学改为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学设校长1人,按
上级决定和指示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职。校务委员会仍予保留,协助校长贯彻执行
上级的决定和指示,审核和制定学校单项性的行政规章以及审查学校的预决算等。1952年
后,全省中学普遍实行校长负责制,一些规模较大的中学并另设副校长或第二校长,协助校长
工作。校内分设教导、总务二处,教导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计划、组织和检查全校的教学及
学生生活指导事项,也有学校尚设有副教导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总务主任在校长领导下主持
全校的事务行政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则未设总务处,仅配置事务人员。
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强调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
应该受党委的领导,并提出,“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此
后,全省中学的校务工作均改由中共党支部直接领导,小学也加强了党支部对学校工作的领
导作用。
1963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
(草案)》,明确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校
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并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
监督的责任。全省中小学随即恢复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校长领导下,小学一般设有教导主
任,并按学校规模的大小设有事务主任或事务员;中学一般设有教导、总务二处,规模较小的
中学则仅设教导主任和事务员,协助校长分别管理教学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
1966年后,全省中小学取消校长设置,由学校革委会或革命领导小组代替。农村学校由
当地农业生产大队派出贫下中农毛泽东思想宣传队领导学校革委会(革命领导小组)主持学
校工作;城镇学校则由工厂派出的工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或与街道革委会共同领导学校革委
会(革命领导小组)主持学校工作。其时,学校管理较为混乱,各项工作常出现无专人负责的
情况。
1978年9月后,全省中小学结束“革命委员会制”,改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