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8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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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和处分






                                         清末、民国时期,浙江省各中小学校(堂)所订学校(堂)章程中均列有赏罚条规,视学生操


                                行与学业情况予以赏罚。赏有语言奖励、名誉奖励、实物奖励等形式,罚有训斥、记过、禁假、



                                停学、开除等惩戒方式。也有学校(堂)对违反校(堂)规的学生尚有罚跪、打手心等体罚处分


                                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各中小学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学


                                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优者,可评为“三好学生”,其中为学生干部者尚可评为“优秀学生干



                                部”;虽未达“三好学生”标准,但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为单项先进或积极分子。1966年



                                后,“三好学生”评选一度被废止,1982年后,又重新恢复。


                                         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道德品质败坏,又屡教不改者,则视其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处分,由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公布;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务会议决定,校长公布;留


                                校察看处分须报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市(地)、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半年教育,能认识错误,并确



                                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在此期间


                                有明显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处分;处分期间无改正表现者,经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若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则不予毕业,只发结业证书。学生凡受


                                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处分当年操行评定为不及格。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又按省教委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处分,一般只予警告、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原则上不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极个别错误严重的学生,有



                                条件的可送工读学校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004年起,省教育厅又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


                                学生给予处分时,应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者,并充分听取其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意见,举行



                                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方予申报,并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对



                                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


                                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



                                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


                                及时复学。





                                          (五) 毕业、结业、肄业





                                         清末时期,中、小学堂学生修业期满后须通过毕业考试,考试由学堂所在地地方长官会同



                                本学堂监督、教员共同进行。小学堂各门功课考试成绩均以100分为满格,满60分为及格,


                                及格者可准予毕业。中学堂考试成绩为五等,各门功课均以100分为极则,80分以上为最优



                                等,60分以上为优等,40分以上为中等,20分到40分之间为下等,20分以下为最下等。考列



                                最优等、优等、中等者均准予毕业,考列下等者,可留堂补习一年后再考,若第二次考试仍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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