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7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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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原因须转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持登记卡、转学证书、学生成绩报告单,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难以容纳转学生时,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转学生,学校不得拒收。



                                           农村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城镇学校就读。但若学生父亲户口在城镇,又有特殊



                                  原因者,经转入学校审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也可办理转学手续。一般小学、



                                  一般初中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实验小学、实验初中就读。2004年起,此限制被取消。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必



                                  须转学者除外。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书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书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



                                  册,并列档保存。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3.借读


                                           系指学生在非户口所在地或非招生区范围的学校就读。浙江省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可允许借读:()华侨在国内上中小学的子女;()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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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管的学生;()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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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学生;()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一方不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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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户口所在地工作,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双方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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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



                                  护的学生。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凡属义务教育对象不能在户口所在地就读,必须到异地借读的,


                                  须取得借读学校证明,报户口所在地学校作义务教育对象登记,填写登记卡,并持登记卡和转



                                  学证明到借读学校取得借读学籍。借读期满须随身带回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到户



                                  口所在地学校取得“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



                                           4.退学


                                           初时带有处分性质。清末时期规定,学生中资格太低而难期进益者、困于疾病者、累于



                                  事故者、未经教习允假而不上讲堂逾半月者、学期考试有两次不及格者、不遵守规定虽加戒



                                  饬仍不改者,学堂可随时斥退其出学。民国时期规定,学生中性行不良而屡戒不悔者、学业



                                  过劣而难期造就者、不遵校章缴纳各种费用者、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至两周以上者、身患


                                  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业者、发生其他事故而不适于休学者,校长均得令其退学。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之初也规定,对严重违反校规屡教不改的学生,经校务会议通过,报省、市文教厅、



                                  局批准后得令其退学。自20世纪50年代末起,对学生退学的批准权限下放至县(市)教育



                                  行政部门。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规订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一律不能退学。唯符合义


                                  务教育法规定“免于入学,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医疗单位、家



                                  长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



                                  (或授权同级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退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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