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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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4年(1915年)7月31日,北京政府教育部正式提出实施初小4年义务教育,规定原
设初等小学校一律改称国民学校,凡满6~13周岁之儿童为学龄儿童,其父母或监护人有使
其就学的义务。浙江省于民国5年开始着手筹备义务教育,并制订了民国5年至14年各县
乡镇增设国民学校以作预备的计划,终因军阀混战、地方经济衰落、教育经费无着落而中途搁
浅,除兰溪等少数县外,余均未能按计划规定数额增设国民学校。但全省小学教育事业仍有
发展,民国10年,全省小学数达10688所,比民国元年增加75.1%;在校学生48.16万人,比
民国元年增加83.6%。在倡导实施国民初小义务教育的同时,全省中学教育也有所发展,中
学校的分布已由清末时期主要集中于沿海府县渐呈向浙中内陆地区推进之势。但发展速度
甚为缓慢。民国7年,全省仅有22所中学校,在校中学生0.51万人。
其时,浙江的中等实业教育虽也有所发展,但层次欠高。属中等程度的甲种实业学校主
要分布于杭州和宁波;县设实业学校大多属相当于高级小学程度的乙种学校,且以农、商类学
校居多,也有部分实业补习学校。唯施行女子职业教育的实业学校渐多。又因倡导实施国民
初小义务教育所需,浙江省对发展师范教育颇为重视。民国2年(1913年)5月,浙江省议会
通过《筹设省立师范学校决议案》,规定各旧府均设省立师范学校1所。原两级师范学校初级
部改为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宁波、绍兴、金华、温州、处州5所旧有府属官立师范学校也一律改
为省立;并要求原无官立师范学校的旧府均应于民国3年6月底前增设省立师范学校。此要
求未能如愿。民国5年,浙江省议会再次议决,要求尚未设省立师范学校的各旧府于民国6
年前一律设立齐全。此后,各地始有行动,全省11所省立师范学校次第办齐。
与初、中等教育相比,其时浙江省的高等教育则有明显削弱之势。民国2年(1913年),
浙江两级师范学校的优级部撤并至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民国3年,又停办浙江高等学校;全省
仅余1所私立之江大学校、4所公立高等专门学校和3所私立高等专门学校,且规模均较小。
浙江文教遂失重心,尤其是高等师范教育事业从此中断近30年。
民国11年(1922年),为规范中等教育、加强职业教育,全国推行新颁的壬戌学制,浙江
省据此订颁各类学校施行新学制改组办法:小学教育实行初级与高级“四·二”分段,全省原
有国民小学校一律改为初级小学校,国民小学和高等小学兼设的学校,则视其校舍、经费、师
资等是否具备条件,或改为完全小学,或改为初级小学;中学教育实行初中与高中“三·三”分
段;中等实业教育改称中等职业教育,实业学校改称职业学校,部分原甲种实业学校并入高级
中学成为其农、工、商科;中等师范教育试行“中学师范合一”制度,原有各省立师范学校改组
后分别并入当地省立中学,成为其师范讲习科。壬戌新学制的推行,对浙江教育的发展,特别
是倡兴国民初小义务教育有所裨益。唯中学师范合一制度使全省师范生人数逐年减少,且设
有师范科的中学常有“重中学,轻师范”倾向,导致师范教育质量有所降低。
民国16年(1927年)2月,北伐军克复杭州,建立浙江省临时政务委员会,政区设置废除
道制,各县均改为由省直辖。当年下半年,浙江省第十九次省务委员会议决通过收回外国人
所办教育事业法案,浙江境内由外国人所办学校陆续收归浙江省政府及中国籍公民(或团体)
接办。又设立第三中山大学(后改为国立浙江大学),创办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时称国立
艺术院),连同原有省立医药专科学校和私立之江文理学院,全省经教育部立案的高等学校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