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2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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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使用。
()民办学校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可优先安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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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政策。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面向社会招聘教师。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外地的)到民办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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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由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承担人事代理责任。民办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
向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并按公办学校同类人员的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
续。民办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公办学校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民办
学校必须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
(6)对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管理者和优秀教师,各级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2009年后,浙江省承担了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破除
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障碍方面先行先试,努力为民办教育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先行
试验的重点包括:
()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办法,清晰界定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和定位,对承担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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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事业法人单位进行登记管理,为依法落实民办
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证。
()创建基于身份平等的民办学校人事制度和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消除民办学校教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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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教师间实际存在的身份差异。对此,浙江省各地均早已有所探索与实践。如德清县
于2002年开始对民办学校按规模单独核编,在编教师可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正常流
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由民办学校参照公办教职工标准办理。
杭州市于2005年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市区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宁波市自2007年开始对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民办学校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费,政府补助50%。安吉县也于2010年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
会保险政策待遇,并建立了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的保障机制。
()探索建立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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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系。在总结宁波、温州、安吉等地设立民办教育补助或奖励专项资金的实践经验基础
上,考虑设立浙江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
()以落实自主招生和扩大自主收费权限为切入点,依法保障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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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招生自主权方面,浙江省已允许民办中小学校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和范围。在落实收费
自主权方面,也已于2010年7月下发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民办学校举办学
历教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学校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住宿费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
的原则制定。
()进一步优化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服务。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办法,对不同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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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不同的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助等政策。二是完善财务管理机制,防范办学风
险。研究制定适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核算办法,完善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建立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