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3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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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有序、流转顺畅的运行机制,健全捐赠激励机制,落实合理回报的奖励政策。三是强化督
导评估制度,严格年检年审,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招生办学行为、办学条件、资产及财
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并把监督评估结果与招生计划、奖励补助等政策挂钩。四是引入社会
化管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的作用,让其切实承担起全省民办学校教学研究、质量评估等行业管理和自律职能。
四、教育股份制的尝试
1996年,台州市椒江区32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筹集股份资金1200万元创办书生中学,
是为全国第一所教育股份制民办学校。该校的创办曾引发“民间投资办学是否可获取合理回
报”的讨论,并成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合理回报”条款的重要研究背景。书生中学后发展
成为资产规模逾亿元的书生教育集团,办有书生中学、书生小学和书生幼儿园、通巨幼儿园、
成人教育中心、书生素质教育实践基地等教育机构。
以书生中学的创办为起点,兴办股份制学校在浙江渐成风气,并出现了政府和企业以平
等身份投资参股的混合股份制学校,如由萧山市教育局与浙江登峰集团共同参股创办的新萧
山六中;由民营企业(占80%)和椒江区政府(占20%)合资创办的台州市(东港)双语学校等。
“教育股份制”实行公司制管理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双法人结构”(即公司
法人和学校法人)为组织特征。以投资为目的的教育股份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将其用于创
办学校;由该股份公司投资设立的学校则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两个法人各负其责,借助制
度相互制约,使公司投资经营与学校管理经营相分离,以解决教育的特殊性与市场、企业运作
特性间的矛盾。学校向公司负责,公司则向股东负责。股东可在办学收益中获取合理回报,
但一般只拿限定的股息,即债权化股权。
五、国有民办学校转制
自1995年始,杭州、宁波等城市在部分重点高中设置了民办初中,谓之“一校两制”;又将
义务教育阶段的一些优质学校或整体,或部分改为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谓之“国有民办”学
校。此后,全省各地也均仿效,“国有民办”顿成一时之风。
国有民办学校的性质介于纯政府办学与纯民间办学之间。政府将全民所有制的公办学
校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承办者享有民间办
学的政策权利和办学自主权。学校资产及此后的资产增值仍属国家所有,而事业费和日常运
行经费的全部或大部由承办者依法筹集,学校的师资一般仍具有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身份。
国有民办学校兴办之初,在筹措教育经费、扶持教育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以满足社会
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因其与公办学校的权、责、利关系一直未能理顺,且多数国有
民办学校实际上是“国有局(教育局)办”,具有一般公办学校和纯民办学校难以企及的优势,
对基础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产生了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择校和教育乱收费之风。
2003年9月1日,杭州市物价局在《杭州市国有民办中小学教育及收费的现状和建议》中曾述
及:“部分优质公办学校实行国有民办以后,利用得天独厚的教育资源和社会认同,从原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