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教育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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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规定了不同的工作目标:第一类17个县(市),为业已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单位,要求在继
续提高普及程度的同时,狠抓教育质量,提高毕业生的合格率,并逐步发展初中教育;第二类
31个县(市),着重抓小学阶段的巩固率,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求在1985年前基本普及初等
教育;第三类14个县,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减少流生率,争取在1987年前基本普及初等
教育;第四类7个县,经济和教育基础比较薄弱,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改进工作,争取在
1990年前达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标准。
为使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浙江省于20世纪80年代初即开始对基础教育管理体
制实行改革。1983年11月,省教育工作会议提出“发展教育,要实行分级负责”的思路,次年
又在桐乡、富阳、余姚进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试点,并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教育事
业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985年1月,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体制首先在嘉兴市开始试
行。同年5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省委、省政府随即召开全省教育工
作会议,强调要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落实到地方,并具体作出部署。本年底,全省已有
98%的县(市、区)实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使县、乡政府加强了对教育的领导,
发展教育的政府行为得到进一步强化。
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同时,浙江省又继承、发展“两条腿走路”方针,对教育投资体制实行
改革。1983年11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地方财力用于教育事业和集资办学的若干规定》,在
明确规定教育经费投入的政府责任同时,要求各地发动厂矿企业、乡村社队,群策群力,集资
办学,使教育投资由单一的国家拨款体制转变为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格局。1983—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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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多渠道筹资数即已达全省当年基础教育经费决算总额的13.6%。1985年4月,省政府又
下达了《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 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农村学
校的办学经费采取多渠道筹措,即除国家拨给的经常性教育事业费外,乡(镇)政府可以征收
教育事业费附加;同时提倡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并积极开展勤工俭学。至20世纪
80年代末,全省预算外教育经费收入已占教育经费总收入的33.87%,其中教育税费与集
(捐)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则达到20.62%,使其时因国家财力不足而造成的教育经费缺口
得以弥补。
教育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对推进全省初等教育普及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89年,地处浙南山区的泰顺县通过了普及初等教育验收,标志着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已
实现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目标。本年,全省7~11周岁学龄儿童入学率、在校生年巩固率、
12~40周岁少青壮年非文盲率已分别达到99.7%、99.4%、90.3%,均超过了国家和浙江省
的规定标准。自清末兴新学始,浙江人民为之奋斗了近百年的伟大事业,至此终告完成。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198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
定》,提出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6月,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浙
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要求“全省在1988年前普及小学义务教育”“城市和经济发
达地区,在1990年以前按质按量普及初级中学义务教育,其他地区在1995年左右普及初中
阶段的普通教育或职业技术教育”。全省小学和初中教育事业的发展随即纳入义务教育的法
制化轨道。与此相适应,1986年起,浙江省不再设重点小学和重点初级中学,并在已实施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