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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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土 地 · 151 ·
示,数据库审查等工作完成,进入报批阶段。新一轮土地规划涉及18个乡镇街道、368个行政
村,行政区域总面积 1493.46 平方千米,需要编制区级规划一个、乡镇级规划 12 个。莲都区
到规划期末建设需占用耕地3293.30公顷,根据建设用地布局后图上量算,共占用标准农田
约533.33公顷,这些标准农田按照规定需进行易位补建。
基本农田保护 1989年12月下旬,在碧湖镇开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试点工作,取得
经验后,于1992年10月,组织临时专业队伍,经过短期业务技术培训,分两个组分别到水阁
镇和富岭乡进行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93年4月结束。1990年末,耕地面积为13117.66公
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年的人口指标、粮食亩产指标、人均占地指标和人均用粮指标,
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用地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测算确定2000年基本农田保护
区面积为 12770.4 公顷(包括菜地 104.47 公顷),建设规划留用地 346.67 公顷,长期保护率
97.4%。1995年上半年,丽水市按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地区2000年基本农田控制指
标调整方案》,对本市基本农田控制指标作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1720公顷(含灾害
损毁 173.33 公顷),与复垦数持平。建设规划留用地 1066.67 公顷,农业结构调整留用地
333.33公顷,保护率89.6%。
1996年4月,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保护耕地责任书,把执行结果作为乡镇领导任期
目标和下线考核的主要内容。确需征(使)用二类保护区农田的,按《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
例》和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用基本农田审核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
批,对非农建设用地项目逐项审查,从严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依法批准占用基本
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同时按1995年4月《丽水市地区建设用地管理
办法(试行)》和1996年5月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基本农田保护费的通知》规定,足额收取基
本农田保护费每亩1万—1.1万元,占用蔬菜基地,每亩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万元。
至2005年底,莲都区落实基本农田14236公顷。划定基本农田1646块,签订基本农田责
任书351份,建立标志牌41个,埋设界桩1005个,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规划控制要求。依
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莲都区1997—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4209公顷。
2007年,区、乡两级政府分别成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月各乡镇完成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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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根据上级分解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将基本
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户,做到图、表、册、实地一致,划定基本农田区块,示范区内设立基
本农田保护牌,埋设农保界桩。保护标志设计统一规范,示范区建设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整
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