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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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 护
耕地保护 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占
用量急剧增加,耕地大幅减少,9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重视保护耕地,要求实现占补平衡。至
2010 年,莲都区在各方的努力下不仅历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且耕地保有量由 1997 年末的
12173公顷上升至2010年末的17479公顷。
1982年,境域实施浙江省政府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征用耕地收缴造地费,以后又征收耕
地占用税,用经济手段控制占用耕地。1985年5月23日,丽水县政府转发浙江省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同年10月6日,县政府发布《关于农业
产业结构调整几个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上山下滩”、坡耕地、
“靠天田”、田岸与“十边地”等,严格控制在粮田里挖塘养鱼和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同时规
定在山地新发展柑橘、枇杷、杨梅等水果,一片面积20亩以上或一个行政村合计100亩以上,
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验收合格,从造地费中每亩支付无息周转金50元。1987年5月25日又
规定,凡1984年秋至1988年春在粮田上种植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原则上应带土移植“上
山下滩”,每亩补助30元;此后未经批准,擅自在粮田里栽植的果木全部无条件移出,每亩补
助 10 元。1986 年至 1987 年春,联城、水阁、水东、岩泉 4 个乡镇将近几年在粮田种植的柑橘
14.28公顷移植上山。1989年,全市移桔上山、还田种稻26.67公顷。1988年6月27日,市人
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的补充规定》要求:“农村土葬使用荒山、荒坡,禁止占用耕地。”1994年
4 月 18 日,市政府〔1994〕42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生产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收抛荒
费,抛荒一季的每亩收抛荒费300元,抛荒两季的每亩收1000元,抛荒一年的每亩收2000元,
并收回承包经营权;毁田制砖的每亩增收造田费4000元。
1997—2010 年规划补充耕地指标 780 公顷。自 1997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为
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的实施,莲都区从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三方
面补充耕地,加之土地整理增加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政策的鼓励,1997—2005年实际补充
耕地 1000.33 公顷,超过上一轮规划指标。1997—2010 年规划生态退耕控制指标 727 公顷,
灾毁控制面积指标121公顷。莲都区四面环山,中部为丘陵盆地,地质灾害发生频率低,1997
—2005年实际生态退耕727公顷。
依据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耕地保有量应为16009公顷。莲都区应扣除从市
内其他地区购入土地折抵指标 551.33 公顷;1997—2005 年卖出折抵指标 233.33 公顷,应补
耕地 324.07 公顷。调整后莲都区耕地保有量应为 15781.74 公顷。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
调查,2005年末莲都区耕地总面积为15982.30公顷(含可调整地类2525.03公顷),比上一轮
规划保有量调整目标多200.56公顷。莲都区在调整土地利用布局、保证社会经济需要的同
时,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97—2010年,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其调整为规划耕地保有量14533.33公顷,重点分布在碧湖镇、大
港头镇、峰源乡等区域;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3846.67公顷,标准农田保护任务4246.67公顷。
2010年,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相继完成基数转换、规划控制指标分解和规划
空间布局等一系列工作,编制区级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划成果的听证、论证、公